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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北京服装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4-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服装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并决议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基金会财务部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基金会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法规,执行基金会章程及各项管理规定,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基金会公共财产的安全与完整;规范财务核算,如实反映基金会的经济活动状况;制定和修订基金会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监督与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依据,促进基金会的事业发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依照相关财经法规进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规范财务工作流程,依法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 基金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包括:负责管理基金会的各项资金,完成财务报销工作;进行会计核算与账务处理;负责基金会银行账户及银行结算票据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基金会税务相关工作;依法履行财务监督职责;负责填报财务报表、定期出具年度财务工作报告;负责捐赠票据的购买、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基金会财务档案管理等。

第七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各项资金单独记账,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接受捐赠的非现金类资产,如长短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金融产品等,在确定入账价值后,及时办理财务入账,涉及固定资产的应参照北京服装学院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收入按照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三)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四)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净收入等。

第九条 基金会在实际收到捐赠收入后,应向捐赠者(包括单位或个人)据实开具《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者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办公室留存备查。非货币类捐赠可根据其入账价值开具捐赠票据。非捐赠收入或捐赠收入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条 经税务等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捐赠者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基金会收入按是否存在限定条件,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限定性收入是指捐赠者或资产提供者对资产使用设置了用途或时间的限制;非限定性收入是指除限定性收入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

第十二条 以确保基金会资金安全、风险可控为前提,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依照理事会决议开展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基金会获得的投资收益,按照非限定性收入管理。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勤俭节约办事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四条 预算草案由财务部门会同各业务部门进行编制。预算内容应包括基金会的各项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预算草案经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在编制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预算根据项目特点和执行计划,按费用标准编制。

第十六条 各业务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对已经审批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在季度末和年末,财务部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秘书处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长或理事会。


第五章 支出与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资金运行实行项目管理制,项目的设立、使用、管理等,按照《北京服装学院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执行单位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项目按照资金来源是否具有限定条件,分为限定性项目与非限定性项目两类。限定性项目应按照捐赠者意愿,根据捐赠协议等明确约定的内容执行,例如经费使用范围及标准、特定资助对象、时限要求等。非限定性项目,执行时须遵从本会宗旨,在业务范围内实施。

第十九条 为维持基金会的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设立固定性项目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开支。基金会的管理费用遵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执行。

第二十条 各类项目的支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以及基金会财务制度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或协议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支出须以合法合规的原始票据作为报销依据,原始票据包括各类正规发票以及自制的经费发放表等。报销单据须由经办人、复核人及项目负责人等三人以上签字。经费发放表一般须由接受资助者本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公益项目支出审批:

已设立公益项目的经费支出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批,支出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须上报秘书长审批; 5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支出,须经秘书长审核后,上报理事会审批,并向业务主管单位上报。

第二十三条 管理费用支出审批:

支出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含)以下的,由用款部门提出申请报告,上报秘书长审批;1万元以上的资金支出,须经秘书长审核后,上报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提供与基金会业务活动无关的借款。

第二十五条 限定性项目的结余基金因限定条件的解除,按照理事会批准决议转为非限定性基金,例如按照捐赠者意愿已完成既定目标或限制时限到期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在限定性项目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捐赠资产用途的,基金会应与捐赠者签订变更捐赠财产用途的补充协议。非限定性项目需调整用途的须报理事会审批。

第六章 档案管理及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实行专人管理,确保会计档案安全,防止损毁、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八条 会计档案包括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各类报表、财务报告、审计资料等。会计人员对会计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等档案管理工作,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留存年限和销毁程序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应定期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进行财务信息公布,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及其他经理事会批准对外公布的财务信息。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报理事会批准。对外公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第七章 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通过财务资料审核、财务信息管理等方式,对资金的收支以及在项目过程中的使用,依法实施财务监督。对违反财经法规、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严重的应及时上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监事对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监督,按规定接受审计部门、会计事务所的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须接受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