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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北京服装学院教育基金会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21

北京服装学院教育基金会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服装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参照《北京服装学院关于国内公务接待有关要求的通知》,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主要包括上级部门及校外有关单位、人员来基金会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合作交流等事项,工作人员在京内外开展筹资活动,以及在捐赠项目执行过程中,校外有关单位、人员参与的评审、咨询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予报销。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二章 接待标准

第五条 公务接待应严格执行差旅、财务报销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特殊情况,须事先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备。

第六条 用餐类别分公务招待和工作用餐。公务招待标准人均不超过100元,工作用餐标准人均不超过50元。公务招待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务招待不提供香烟和白酒。

第七条 因公务接待产生的住宿费用,按照基金会关于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如在捐赠协议中单独约定公务接待标准的,可按协议标准执行。


第三章 财务报销

第九条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需及时、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来宾姓名、人员职务、接待人数、接待时间、接待事由、陪同人员及接待费用等内容。

第十条 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应当提供发票和接待清单,据实报销。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报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基金会公务接待接受北京服装学院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涉及接待外事合作、因公交流等来访外宾,参照《北京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服装学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