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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北京服装学院教育基金会监事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1-04-21
北京服装学院教育基金会监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完善北京服装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服装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为5年,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成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可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 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的规定办理,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