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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北京服装学院校友会证章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12-23

北京服装学院校友会证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友会印章及证照管理工作,确保正常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校友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印章及证照管理遵循“严格审批,明确责任,合理使用,妥善保管”的原则。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三条 校友会印章包括:校友会公章、财务结算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

第四条 校友会公章、财务结算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秘书处指定专人保管。

第五条 印章的使用应办理审批手续,建立严格登记制度。

(一)印章的使用登记,由使用人填写印章证照登记簿,经秘书长审批后,印章管理人员方可加盖印章。若因秘书长外出而无法履行审批程序时,只有取得秘书长口头同意后方可加盖印章,并要在事后补签。

(二)需加盖印章文件材料的行文、格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凡在落款处加盖印章时,应骑年盖月,篇幅超过两页的要加盖骑缝章。

(三)印章管理人员用印前要对用印文件与领导审批原稿进行核对,确定无误后加盖印章。不得在空白表格、纸张上使用印章。

(四)用印一律在办公室内,印章原则上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使用,经办人除填写印章登记簿,并经秘书长审批后,还需在其他人员陪同下携带外出使用。使用完毕应立即归还,不得贻误。

(五)印章管理人员应做好印章的保管工作,做到随用随锁,严格按校友会规定使用印章,印章的使用及保管人员应对未按本规定使用和管理印章而造成的过失,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 证照管理

第七条 校友会证照包括:校友会社团登记证正、副本,北京一证通。

第八条 校友会的证照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 证照管理人员按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及时办理证照的年检、变更、更换工作,保证校友会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条 校友会证照使用及复印,建立严格登记制度,

(一)因工作需要校友会证照复印件,并需要加盖校友会公章时,需由使用人填写印章证照使用登记簿,经秘书长审批后,管理人员方可复印、加盖印章使用。若因秘书长外出而无法履行审批程序时,只有取得秘书长口头同意后方可加盖印章,并要在事后补签。

(二)证照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使用,经办人除填写印章证照使用登记簿,并经秘书长审批后,还需在其他人员陪同下携带外出使用。使用完毕应立即归还,不得贻误。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校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