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校友会 / 制度建设
-
制度建设
北京服装学院校友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20
北京服装学院校友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四)在原北京纺织工学院、北京化纤工学院、北京化工学院(72级-78级)相关专业、北京服装学院学习的历届毕业生(包括博士生、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夜大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学习年限一年以上含一年),以及在北京市皮革工业学校(含原北京市皮革工业公司电视大学)、北京市兴达技术学校、北京市环境与艺术学校学习的历届毕业生(包括电大生、中专生、高中生、技校生)、肄业生、进修生(学习年限一年以上含一年);
(五)曾在本校任教任职一年以上者。
第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本会时,应当按照本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七)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八)对本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服从本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会的检查与协调。
第六条 会员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服装学院校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